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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1月7日 已被浏览 992 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给发明人、设计人取得专利权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专利授权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201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团体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今年以来,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完善行政执法,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对发明人、设计人激励机制以及专利授权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为专利权的取得和实施提供更多便利,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三是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一)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是完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十八条第四款)


三是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四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五是明确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增加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第二条)


此外,建议增加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一是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第一条)


二是加强专利转化服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第三条、第九条)


三是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一是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五条)


二是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放宽专利申请人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限。(第六条)


三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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