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拦 |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①
专利号
专利权人 |
递交日
申请号条码
挂号条码 |
②
实用新型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 |
③
请
求
人 |
名称或姓名 |
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注明备案号 |
④收
件
人 |
姓名 |
电话 |
邮政编码 |
详细地址 |
⑤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名 称 |
机构代码 |
代理人
(1) |
姓 名 |
代理人
(2) |
姓 名 |
执业证号 |
执业证号 |
电 话 |
电 话 |
⑥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6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6条的规定,请求对上述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⑦评价所针对的文本
与授权公告一并公布的专利文件
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专利文件,其中涉及第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⑧附件清单
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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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⑩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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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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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www.cponline.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sipo.gov.cn查询。